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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系紧游乐场“安全带”,守护美好童年

来源:法庭内外 日期:2023年08月10日 浏览量:12107

各式各样的游乐场是小朋友的乐园,在玩耍的同时,安全风险需要引起家长和游乐场管理者的高度关注,下面是一起由儿童在游乐场玩耍受伤引发的纠纷,来看看如何解决。

【基本案情】某日,小欣在蹦床公园内玩滑梯时致右侧大腿受伤。事故发生后,小欣在父母的陪同下前往医生进行救治,经诊断为股骨干端骨折,为此先后两次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后小欣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将蹦床公园的经营管理者A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后未及时联系进行救治,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9万余元。A公司认为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场馆内相关设备符合规定,也布设了安全提示等警示牌。根据其与原告及其监护人签订的《运动安全协议书》,约定了未成年人须有成年人陪同入内,否则自行承担安全责任,以及只有设备和器械质量出现问题造成的损害才予以赔偿,否则由本人自行承担,小欣父母违反规定没有陪同,应该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小欣在蹦床公园玩耍时受伤,A公司作为公园的经营管理者,并未在游乐设施处安排工作人员值守,事发后未能及时联系伤者监护人,也未及时通知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故A公司未能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欣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在小欣玩耍时未能完全履行监护义务,对小欣受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A公司提供的《运动安全协议书》中涉及人身伤害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了己方责任应属无效。考虑双方过错,由A公司与小欣监护人各承担50%责任。故判决A公司支付小欣医疗费等合理费用共计26081元。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并且是一种积极作为的义务,义务人必须履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